湖北经济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26浏览次数:421

第一章 考试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考试工作,杜绝舞弊现象,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学籍管理、整顿教学纪律、杜绝考试舞弊的通知(电)》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一)考试分类
   1.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2.根据课程的性质和教学进度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所有课程划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大类,并根据各学期开课实际确定学校考试课程和院系考试课程。
   (二)考试组织
   1.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的考试设计、考试实施及考试管理工作,主持全校全日制各层次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各种考试违纪事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学校考试课程的考务工作。
   2.各院系负责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阅卷、监考、评分等工作,并负责本院系考试课程的考务工作。
   3.考试期间,成立考场巡视组,督察考场秩序,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巡视组由校领导、教务处和院系负责人组成。
   二、考试的设计与实施
   (一) 考试方法
   1、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如拟采用其它的考试方法,必须提前申报,说明理由及措施。
   2、任课教师可举行课程的阶段性考查,但一学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考查不超过一节课,且应纳入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考查成绩计入总评分。
   (二) 考试命题
   1.命题原则。试题要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设计,要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质量,份量适当,难易适中;试题覆盖面广,考核的知识点在同一套试卷内不能重复。
   2.题型设计。一般不少于五种题型,每题分值不超过20分,指导语必须规范,不能发生歧义;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0分钟。
   3.命题方式。以教研室组织命题为主,尽量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以实现命题的规范化、科学化;所有结业的课程均出A、B两套试卷,另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院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封存归档备用;考试课原则上由教务处组织命题。
   4.考试试卷属于保密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过问和传阅试题;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泄漏试题、暗示试题或划定复习范围;任课教师不能在教室命题,也不能把未经使用的试卷带入教室;在计算机上命题的,应注意信息安全性问题。
   (三)监考
   1.每个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两人。
   2.院系组织的课程考试,其监考教师由各院系直接委派。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其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
   (四) 阅卷与评分
   1.阅卷教师要准确把握评分标准;同头课应实行分题流水阅卷,并安排专人复核。应杜绝人情分和照顾分。
   2.学生成绩总评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如课程性质特殊,需按其他比例进行成绩总评,应另行申报说明;
    3、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学生成绩、考试试卷及试卷分析资料,由院系归档保管。
   (五)试卷管理
   1.各院系应制定专门的试卷管理办法,试卷管理应该责任到人。
   2.印制和保管试卷的部门要进行专项保密管理,使用时要完善交接手续,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3.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向院系上交已评阅的试卷;任课教师无权自行处理学生已考试卷,丢失试卷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各院系要建立严格的试卷查阅和销毁制度。对于考生要求复查试卷的情况应认真对待,从严把握,并建立权限审批制度。
   (六)考试资格审查
   1、考试前要进行考生资格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1)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2)请假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3)缺交作业数超过1/3或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者。
   2、取消学生考试资格按下列程序报审:
   (1)由任课教师在考前一周报院系教学秘书;
   (2)院系教学秘书汇总名单,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备案;
   (3)院系在考前宣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旷课严重的学生,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缓考及旷考
   1.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应于考前三天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除急病外,临考前或考试中一律不得准假。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不准参加正常的补考或重修。
  
   第二章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也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试场的监督及检查,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未经请假不到岗者,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三、监考教师在开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关闭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组织考生按规定就坐,并按考场规则清场,宣讲《考场规则》;开考铃响,开始分发试卷,不得提前或滞后发卷。
   四、开考30分钟内,监考人员要清点学生人数,逐一核对考生考试证件,并将无证考生清出考场。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一前一后监视全考场。在考场内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得吸烟、阅读书报、批改作业或相互交谈。不回答考生涉及到试卷内容、题意等方面的提问,不准随意离开考场。
   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有作弊行为的,应当场宣布该生考试作弊,没收试卷,收留证据,令其退场,并在考场记录表中作出详细记载。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本次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八、准确掌握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推延考试时间。结束铃响,立即收回试题册、答题纸及草稿纸,并清点数目,逐项填写考场记录,如有异常情况,监考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向巡视组详细汇报考场情况,并上交违纪考生的有关证据。
  
  
   第三章 考场规则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生必须按考场安排指定的教室和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二、学生参加考试必须衣着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
   三、考生应携带必需的考试证件入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证件遗失者,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四、考生除准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算盘、直尺等)外,不得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入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随身听、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立即关闭并于开考前主动放到讲台上;不准自带稿纸,也不准互借文具。
   五、考生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半小时内不准交卷,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六、答案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写在答题纸上,字迹工整清楚;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七、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私语、吸烟;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如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偷卷换卷;有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试结束时,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留下试题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第四章 巡视人员守则
   一、巡视内容
   (一)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监考人员和考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三)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坐;考前是否按规定清场;
   (四)考场秩序及监考人员执行《监考守则》情况。
   二、巡视职责
   (一)忠于职守,必须到每个考场巡视;
   (二)敢于管理,对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要坚决纠正和制止;
   (三)注意方法,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证考试的正常秩序;
   (四)履行职责,考试结束时,全体巡视人员必须到考场办公室集中,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签署确认意见后,交教务处处理。
  
  
   第五章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学生升留级、奖学金、专升本及毕结业的主要手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学籍管理、整顿教学纪律、杜绝考试舞弊的通知(电)》精神,为了规范考试工作,杜绝舞弊现象,促进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处理,经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按规定就坐或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
   (二)将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不主动上交者;
   (三)提前答题或滞后交卷者;
   (四)考试中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吸烟、喧哗、接听手机等影响考试秩序者;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并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作跟班试读处理,并缴纳试读费用;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者缓发毕业证书。
   (一)考试时有夹带行为者;
   (二)考前在桌面、墙面或其他地方书写考试内容者;
   (三)利用现代影音工具(如手机、随身听、商务通、电子词典等)作弊者;
   (四)伪造考试证件者;
   (五)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六)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暗号者;
   (七)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考后拒不交卷或私带试卷出场者;
   (八)评卷时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九)考试中互传纸条、互对答案、互换试卷或有其他协同作弊行为者;
   (十)有其他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二)在全省性或全国性统考调考中考试作弊者。
   (三)有考试作弊行为,拒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者;或语言威胁、人身攻击监考人员者;
   (四)考前盗取试卷或考后偷窃试卷者;
   (五)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第五条 毕业清理考试舞弊的学生,作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给予任何补考重考机会。
   第六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在校各类各层次学生。
  
   第六章 试卷保密管理规定
     一、试卷保密是学校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和学校考试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试卷保密涉及试卷的命题、审题、印卷、分装、封存、分发、阅卷等环节。各环节应责任到人,建立明确的交接制度。
     三、命题审题保密
     (一)命题一般以教师单独命题为主,也可采取教研室(或课程组)命题方式。各种权限的审题限二人以内。
     (二)命题审题环节实施命题审题人保密责任制。命题及审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师生泄漏试题内容,不得在总复习过程中透露或暗示试题内容,也不得划定考试重点。
     (三)教师不得在教室命题,也不得将命题手稿或标准答案带入教室。命题完成后,将命题卷交审题人,并及时销毁废弃手稿。各院系应明确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分类存档。
     (四)教师一般不得在非本教研室的计算机上命题;若条件所限,在公用计算机上一定要做好信息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四、印卷保密
     (一)文印室在制卷期间,应张贴醒目标志,任何与制卷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印刷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制卷登记表。对试印卷、废弃卷、蜡纸等要及时销毁。
     (三)各院系印卷时间应相对集中。试卷印制完成数目核对无误后,送印人应在制卷登记表上详细记载交接事项,严防试卷丢失。
     (四)各院系对已印好尚未分装的试卷要妥善保管,严防泄密。
     五、分装保密
     (一)学校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专人分装。
     (二)院系考试课程一般由教研室和命题教师分装。
     (三)分装时应准确填写试卷袋封面上考试科目、时间、考场、应考人数、装袋份数等必填项目。
     (四)每个考场可适当多装1至2份备用试卷。
     六、封存保密
     (一)试卷在启用前为密件。对已经分装的试卷,要立即全部封存。任何人(包括命题教师)考前不得留存试卷。
     (二)院系对封存的试卷应指定专人负责,分管领导应每天检查试卷的保管情况,保管试卷的柜、屉都要上锁。
     七、分发保密
     (一)考试时,监考教师应提前到院系或教务处领取试卷,一般在开考前20分钟内当场共同清点试卷,开考铃响后,方可发卷,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发卷。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前后配合,立即全部回收考试卷及答题纸,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并准确填写“实考人数”,不得让考生将多余试卷带出考场。
     八、阅卷保密
     (一)教研室一般应实行分题流水阅卷。评卷工作原则上应在考后3天内全部结束。
     (二)评卷期间不得接受其他教师或学生查卷或查分要求,不得在评卷地点接待学生或会客。
     (三)评卷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成绩表。未经教务部门备案的成绩不得先行公布。
     (四)成绩公布后,阅卷教师不接受学生复查试卷要求。复查试卷必须由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复查。已评阅试卷(含命题卷底卷和学生答题卷)应由院系立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1年。
     九、凡造成试卷保密事故者,将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责任人是行政人员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是教师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取消任何评优资格;凡交接制度不健全,保密措施不到位的,另行追究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