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06-09-22浏览次数:403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规范教学管理,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过程中因主观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及违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过失行为。
     (一)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重大教学事故;     
    Ⅱ、较大教学事故;      
    Ⅲ、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四类:
    A、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等其它环节);  
    B、考试与成绩(含重修考试、补考)管理类;
    C、教学管理类;
    D、教学保障类。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3天内向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报告。  
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接到报告后,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取证,查实后,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教务处、人事处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领导核定;Ⅱ级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相关部门领导核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作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四、教学事故的处分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关于教学事故的申诉,并对已经认定和形成处理意见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院(系)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2、本规定自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生效。
    3、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