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22浏览次数:88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责
    我校任课教师是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学校在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新任课教师一般应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参与并熟悉辅导、答疑、实习或实验、课堂讨论和课外学习等教学环节,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或进修完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通过由所在教研室组织的试讲,经院(系)提出聘任报告,学校审定后方能取得任课教师资格。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还要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校、院(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六条  教师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所担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
  第七条  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实际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八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管理,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师应与所属院(系)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备课。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指讲授课、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视听课或电教课等)。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教研室或院(系、部)和教务处各执一份。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取得学生名册,做好各项教学准备(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物等),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提倡集体备课,发挥学术团队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编制电子教案,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第十六条  教师课堂用语应是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七条  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章 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并指导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可作为学生平时成绩,并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给学生。专业课的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其余课程作业原则上也要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学生人数超过100人者),至少应批改1/3。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课外作业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处,学期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量1/3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并要求其参与课程重修。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四章 实验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指导书的内容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研究制定实验教学方案和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要求学生认真预习。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现场巡视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教师应预先实验,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实验完成后,要督促学生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综合评定成绩,对不合格的应要求学生重写或重做。要严格考勤,凡缺实验课时达1/3者,不得参加该实验课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工作记录,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有损坏,如有发现应及时追究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  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或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要求进行,由各院(系)负责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全面关心学生思想状况、实习效果、生活和安全问题等。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系)或学校报告。实习结束,指导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或做出实习鉴定。所有教师都应根据安排承担实习指导任务。
  第二十五条  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含讲师)要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具体操作规范见《湖北经济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条例》。
                             

                             第五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六条  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适当的难度。不同教师教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要求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 
    第二十七条  命题教师须提前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和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教学生认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予登记,并报学生所属院(系)备案。
  第三十条  教师应根据考试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主管部门和各院(系)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一条  担任监考的教师应严格考试纪律,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载,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压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任课教师无特殊情况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按规定送交学生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在教务处和院(系、部)审定公布学生成绩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第三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应做好考试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试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如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比例过高的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四条  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分管教学的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须由有关院(系、部)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使用BP机、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吸烟。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第三十六条  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第三十七条  教师(包括辅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进度实施教学,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管理、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奖励以精神奖为主,辅以物质奖励,具体方式有:发给证书、奖品或奖金。获奖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教师教学工作基本工作规范特别是教学纪律的行为,将按《湖北经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各院(系、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的措施,并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