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实现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的目标愿景,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瞄准科学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的显示度、响应度和贡献度,提升学术生产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类别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成果获奖、应用性成果、知识产权、文学艺术类作品、科研平台立项。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对于学校聘任的国家千人计划学者、国家百人计划学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才、楚天学者等特聘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在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任务之后的科研成果奖励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上述各类奖励的第一署名(承担或依托)单位为湖北经济学院(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同一成果或者项目获多个级别的奖励,本办法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次奖励,则按其与最高级别的奖励差额给予补发(论文以当年评奖时段的检索为准当年计奖。后续如果出现高被引情况,以高被引截止时间计算奖励,补足差额)。已获教学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合作成果获得的奖励,只奖励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根据其他作者的贡献度分配奖金。共同第一作者、外文学术论文共同通讯作者(外文学术论文共同通讯作者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只奖励出版顺序为第一的作者。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时间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奖励时间为次年3月。一年一次奖励,申请的基本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初审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复审后返回各二级单位进行公示,经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后,报科研处;
(四)科研处终审汇总备案,送交学校人事处。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励
第七条科研项目奖励主要奖励项目负责人,奖励类别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公开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的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学校科研处组织申报且以经费到账为准,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50%给予奖励,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40%给予奖励,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般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其它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30%给予奖励,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般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其它科研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般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点)项目和科研处认定的其他国家级重大(点)项目的子项目必须在申报时经科研处签署意见或加盖学校公章,且以合同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经费分配比例等,项目下达任务书或批文中明确注明我校为合作或参与单位,有相应的项目编号。凡以个人名义参加或经费未到账者,不在奖励范围之列。具体奖励按对应的项目级别执行;
(六)以上已获得奖励的纵向科研项目转出学校时,退还已发奖励金额。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的项目。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按照到账经费扣除转入外单位协作费后余额在200万以上的给予20%奖励,同一项目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
(二)按照到账经费扣除转入外单位协作费后余额在100万以上的给予15%奖励;
(三)按照到账经费扣除转入外单位协作费后余额在60万以上的给予12%奖励;
(四)按照到账经费扣除转入外单位协作费后余额在20万以上的给予10%奖励;
(五)按照到账经费扣除转入外单位协作费后余额在20万以下的给予5%奖励。
第三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校对在《湖北经济学院中文学术期刊分级目录》(鄂经院发〔2014〕94号)四类以上期刊和《湖北经济学院英文学术期刊分级目录》(鄂经院发〔2018〕106号)E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奖励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外文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中文期刊奖励标准:
1.特类期刊每篇20万元;
2.一类期刊每篇8万元;
3.二类期刊每篇5万元;
4.三类期刊每篇1万元;
5.四类期刊每篇0.2万元。
(二)外文期刊奖励标准:
1.A++级期刊每篇30万元;
2.A+级期刊每篇10万元;
3.A级期刊每篇7万元;
4.B+级期刊每篇5万元;
5.B级期刊每篇2万元;
6.C级期刊每篇0.5万元;
7.D级期刊每篇0.3万元;
8.E级期刊每篇0.2万元。
(三)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5万元;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全文转载,每篇1万元;学术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0.5万元。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以上各类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和专刊等发表的论文;
(二)除明确规定外,字数少于3千字的论文;
(三)非学术论文的成果,如学术论点综述、短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会议综述、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
第十二条SCI、SSCI、EI、A @HCI收录论文必须为全文收录。申报奖励时需提供论文原文和收录证明。
第十三条对同一人员在同一学年度内在同一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励不超过两篇(中文二类和英文B级以上期刊论文除外)。
第四章学术专著奖励
第十四条学术专著(含译著)(下同)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文字成果(字数15万字以上)。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4万元;
(二)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著作,每部奖励3万元;
(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全国百佳出版单位”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2万元;
(四)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0.3万元;
(五)凡经学校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出版(湖北经济学院学术文库)以及各二级学院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予以奖励,如果资助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则按相应等级予以奖励;
(六)编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材、工具书、作品鉴赏及注释类出版物、音像制品均不予奖励。
第五章成果获奖奖励
第十五条成果获奖奖励是指学术成果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后,学校按政府奖励级别给予的奖励,原则上奖励第一署名获奖者。
对于我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有证据证明以湖北经济学院名义参与的获奖成果并排序前五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奖励标准适当按比例奖励(序二30%;序三25%;序四20%;序五10%)。
第十六条国家级成果获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科技优秀成果奖,即国家五大科学技术奖和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省部级成果获奖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人文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以及中央其他部委组织评选的优秀科研成果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吴玉章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钱端升法学奖等教育部科技/社科统计认可的常设性奖项。上述各级各类政府奖励根据公文及国徽章奖励证书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具体成果获奖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按照特等、一等、二等奖的获奖等级,分别奖励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人文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按一、二、三等奖的获奖等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按其一、二、三等奖的获奖等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副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按其一、二、三等奖的获奖等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六章应用性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为促进学术研究成果转化,提升学校为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咨询服务能力,学校对以下以第一作者身份研究的应用性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咨询报告;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成果,奖励10万元;
(二)被中央各部委、省委、省人民政府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咨询报告,奖励4万元;得到中央各部委部长(主任)、省委书记、省长肯定性批示的咨询报告,奖励2万元;
(三)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纳,奖励5万元;被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采纳,奖励2万元;
(四)被副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咨询报告,奖励2万元;得到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等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奖励1万元;
(五)被省直厅级和地级市市委、市政府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转发的成果,奖励0.5万元;
(六)有证明文件明确表明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单位职能部门采纳或在省部级单位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如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奖励1万元;
(七)学术成果被企业购买,以到账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八)上述肯定性批示是指批示中有肯定性内容,有实际内涵且意思表达清楚。领导是指任现职的领导。领导的签字、画圈或“已阅”等等不属于“肯定性批示”奖励范围。同一应用性成果被不同级别采纳或不同级别领导签批,以就高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知识产权奖励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奖励是对获得授权,权属湖北经济学院的职务发明的奖励。知识产权奖励第一发明人。
第二十条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
(二)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四)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
(五)除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专利外,同一人员获其他类别知识产权奖励每年度不超过3项;
(六)专利成果的认定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
第八章文学艺术类作品奖励
第二十一条艺术创作类作品奖奖励第一作者,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国际性美术展览、设计展览、动画与广播影视展览等活动中的获奖作品,获金奖的奖励8万元,获银奖的奖励6万元,获铜奖的奖励5万元;
(二)在国家各部委、中国文联下属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动画及广播影视比赛的获奖作品,获金奖的奖励3万元,获银奖的奖励2万元,获铜奖的奖励1万元;
(三)在中国美协各专业艺术委员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动画与影视展览等的获奖作品,获金奖的奖励0.8万元,获银奖的奖励0.5万元,获铜奖的奖励0.3万元;
(四)在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省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省性美术与设计大赛、动画与影视展览、广播影视大赛等的获奖作品,获金奖的奖励0.5万元,获银奖的奖励0.3万元,获铜奖的奖励0.2万元;
(五)艺术类期刊(三类以上)及《美术》《国画家》《中国油画》《雕塑》《新美术》《中国摄影》上发表的艺术作品奖励0.3万元。在同一期刊,同一年度发表的作品,只计一次;论文中的作品插图不予计算。
第二十二条文学创作类作品奖奖励第一作者。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文学作品指以小说、散文、诗歌、杂文、报告文学、传记、译作等体裁形式发表的作品。获中国文联文学评论奖的文学作品、奖励1万元;《人民文学》上发表的文学作品,奖励1万元。
第九章科研平台立项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设立的科研机构及学院成功申报教育部、科技部、湖北省等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进行奖励,奖励牵头申报单位。具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如下:
(一)教育部、科技部平台奖励30万元;
(二)省级平台奖励8万元。
第二十四条科研平台立项奖励分两次发放。科研平台获批时发放50%,中期考核验收通过再发放50%。中期考核不通过或期满考核评估验收不合格,停止发放剩余奖励金额。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述各类奖励均为税前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学校拿出奖励金额给予奖励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经查实,一律取消奖励,由学校停发尚未发放的奖励金额。若出现争议事项,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15〕199号)、《湖北经济学院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13〕40号)和《湖北经济学院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