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5〕97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人500元。
第四条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每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在毕业实习、做毕业论文期间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为学校、学院、班级管理和服务做出过突出贡献;(2)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或行业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4)在实习实践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企业的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学院推荐:以学院为单位,在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
3.组织评审:研究生处组织对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名单。
4.公示公布:研究生处负责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奖金。
第六条 其他
1.优秀毕业生一般在每年5-6月评选,科研成果认定从进校学年9月1日至毕业学年6月30日止。
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