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4-12浏览次数:1493

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鄂经院发〔2014179

20141127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三、资助金额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我校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因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自行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六)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2130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