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16〕203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10月20日
湖北经济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费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召开的各类会议。在学校内部召开的会议,且不涉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召开的各类会议实行审批制。会议召开前,会议举办单位应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会议审批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以学校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中层副职干部参加的工作会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干部参加的,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以学校名义召开的,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以学院名义召开的,由各学院自行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六条 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尽量减少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优先选择在校内召开,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确需到校外召开的,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价格应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行政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200 | 110 | 40 | 350 |
业务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业务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国内业务会议 | 350 | 150 | 100 | 600 |
国际业务会议 | 600 | 200 | 200 | 1000 |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按会议所在地差旅费标准执行,但不计入业务会议费综合定额;
业务会议中按有关规定向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劳务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但不计入业务会议费综合定额。劳务费用标准原则上参考《湖北省党政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标准执行,业务确有需要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可提供有参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名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学校内部公示,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涉嫌违纪的将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行政责任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会议审批单
附件
湖北经济学院会议审批单
会议名称 | 行政 业务 | |||
举办单位 | ||||
召开时间 | 地点 | |||
参会人数 | 标准 | 元/人天 | ||
经费预算 (含预算项目、明细等) | ||||
举办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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