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家兴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25-03-21浏览次数:1766


    工商管理学院工商2442班学生刘家兴(学号24040067),于2024-2025学年第2学期第三周、第四周共计旷课18课时,具体如下:

3月7日  星期五3-5节  市场营销学

3月10日  星期一1-2节  基础大学英语视听说

3月10日  星期一3-4节  基础大学英语读写译

3月11日  星期二3-5节  高等数学

3月11日  星期二10-12节  会计学

3月12日  星期三3-5节  程序设计基础

3月13日  星期四3-4节  高等数学  

该生行为已严重违反《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鄂经发〔2017〕53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相应规定,严重扰乱了学校教学秩序,在学生群体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刘家兴警告处分。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按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学生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生效。

 

                   工商管理学院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