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7-12-25浏览次数:1152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1797

直接连接符 2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北经济学院

20171225

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临时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并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内容包括出差人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若情况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的,须在报销前补办审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一)学校从严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原则上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同一单位派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一般不超过两人;会议通知中规定了出差天数的,天数应与会议通知相一致;国内出差原则上不超过10天;学术类活动天数可据实安排;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出差活动的人数和天数,由校领导批准。

(二)学校公务出差审批规定

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审批;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学术活动除外),教学单位副职和其他人员出差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批;非教学单位的中层正职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学术类活动出差审批规定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学术类活动,按经费归属报学科负责人、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审批。

学科负责人、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需要到外地参加学术类活动的,且费用由学科、人文社科基地、课题及团队经费列支,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教学单位院长用学科、科研等学术类经费出差的,出差审批单可由同级书记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Line 2交通工具

类 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人员,院士或相当人员,二级职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人员,三、四级职员,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Z38 Z77/Z78 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凡是可乘坐高铁、动车、夕发朝至火车到达的,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须在《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上载明并经审批。所购机票价格至少低于9折方可报销,机票价格高于9折须经校领导同意并签批方可报销。

购买机票时,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销售渠道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报销相关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有关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购票时赠送保险的不得报销。

第七条 公务出差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一般不得自驾车辆出行。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确有特殊需要的,一般限在武汉城市圈内自驾出行,须在差旅审批单上说明理由,报销时在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价格标准限额内报销。

一般不得租车出行。确有特殊公务需要的,要优先选择学校交通服务中心车辆,报销时须在差旅审批单记载并经校领导审批同意、提供出租方加盖公章的结算单(含行车公里数等信息)。

带学生团队出行的,城市间交通要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出行。到达异地城市后需到达村镇等边远不便地区的,可选择正规的租车公司车辆出行,凭合理有效的票据报销。

出差途中自驾车或租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可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之内,自行选择宾馆和房型入住,凭据报销。

省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部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教授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的10天以上的各类学习、培训、进修人员,其住宿费开支标准为:三个月内一般不超过住宿费开支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三个月以上的一般不超过住宿费开支相应标准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到外单位锻炼、见习、支援等工作的,由对方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其住宿费开支标准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住宿宾馆和饭店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且其住宿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过相应职级标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仅指自己父母、子女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审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他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一般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发放给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以城市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证明,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饮费。

第十六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自行就餐的,伙食补助费由个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领取交款凭证。交款凭证由个人留存备查,不得用于报销。

第十八条 属于前款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出差活动,上级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其工作地在武汉市内的,一般不发伙食补助费;在武汉市外,且由出差人承担伙食费用的,伙食补助标准为:3个月以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5元;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5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般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包干使用。其中,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包干标准内统筹解决,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包干标准内向派车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交款凭证由个人留存备查,不得用于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武汉市内(指从远郊区至市区等地往返)办事的,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使用自驾车辆、租车、网约车等方式公务出行的,每趟交通费限额标准为长江以南60元,长江以北80元。报销时凭票据等依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一般每公里2元)。

属于前款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出差活动,其市内交通费据实按每人每天10元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一)城市间交通费

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一般按标准计发,包干使用;经事前批准,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交通费凭公路车辆通行费、过桥费、租车发票及行车证明、加油发票,在城市间陆上直达公共交通费限额内报销。

国内机票报销必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航空公司(或代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电子行程确认单。

(二)住宿费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提供住宿费发票时要附住宿结算清单(含数量、单价、住宿起止日期等要素)。定额发票要由住宿单位补充天数、单价证明并加盖公章方可报销。

如写生、实习、教学科研活动等特殊住宿情况下无住宿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凭有效证明领取相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受邀人员差旅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确需学校负担费用的,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计算。

(四)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必须事先报批。报销时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或以转账等方式办理借款,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经交纳相关费用的,其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发放相关补助;往返费用按规定报销。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收费类培训或会议,在差旅费审批单列明且经审批后方可参训(会)。差旅费审批单列示以下内容:参加培训(会议)的必要性,培训(会议)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其中:

培训方或会议方不提供食宿的,参照省有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参加培训或会议期间的食宿报销标准为:省内伙食费定额标准110/人天和住宿费标准260/人天,省外伙食费标准130/人天和住宿费标准340/人天。伙食费和住宿费可在定额标准内打通使用。

报销时,参训(会)人员应提供培训(会议)举办方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参加培训(会议)前的审批单、举办方或培训场所提供的收费发票或伙食与住宿发票(举办方不提供时)等。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期间费用按差旅费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另报销或领取交通和伙食补助。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公务活动,上级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时,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报销人员确保票据来源合法,按预算执行。出差人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11日起执行。涉及上级调整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

费标准表







附件1

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项






(涉及收费类培训外出的还需注明必要性、金额、标准等)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1.报销时请提交此单;2.学术活动按学术类审批办理。其中教学学院院长可由同级书记审批;3.涉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的,另执行相关规定,此表不含此项。

附件2

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

厅级

其他
人员

旺季
期间

省级

厅级

其他
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100

上海市

1100

65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10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8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广 西(南宁)

800

470

33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100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12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120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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