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28浏览次数:952

总  则

    为了规范我校课程补考、重修教学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课程(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对课程进行重新修读(以下简称“重修”)。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补  考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及资助贫困生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5〕141号)精神及《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我校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每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缴费重修。
    第二条  补考的对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收费。旷考、缺考、考试舞弊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条  补考的时间
    补考时间定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双休日。
    第四条  补考成绩的记载
    补考卷面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在网上总评成绩一栏均记60分。 

重  修 

    第五条  课程重修的范围
    1、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和旷考、缺考、舞弊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2、课程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不能取得分学。
    第六条  课程重修的原则
    1、必修课必须重修原课程;
    2、必修课必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后方能重修。
    3、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只允许重修一次。除此以外的其他课程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重修的次数不限。
    4、重修课程不能免修。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和第一次考核成绩,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获准免听或间断听课的学生必须按照“免听”或“间断听课”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  重修的组织工作
    1、每学期第三周由各院系部清理各类违纪、旷考、缺考及补考后仍不及格等情况,核查确定重修学生名单。
    2、学生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做好学生的报名、交费等工作,对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发放重修卡。课程所属院系部对已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安排上课时间,并对每门课程的重修人数进行汇总,汇总表一式三份,任课老师一份,课程所在院系部一份,教务处一份。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3、课程重修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完成,若在一年内完成有困难者,须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部批准,教务处确认。否则,该课程被视为重修不合格。
    4、学生所在院系部和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导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和帮助学生制订重修课程的具体学习计划,以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5、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是否重修,由学生本人确定。若放弃重修,须改选培养计划规定的其它选修课程,在正常学制年限内重修、改修选修课程不缴纳重修费用。
    6、每学期第3周至第4周为集中办理重修手续的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安排
    1、重修课程的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五周至期末考试前两周。
    2、重修采取插班方式,随下一年级开课班级学习并参加考核;对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课程,需单独开班;若在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具体情况由教务处与课程所属院系部协商。
    3、四年制本科第七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及三年制专科第五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因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不便统一安排重修或跟同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修读,学生应以自学为主。
    4、因教学计划的变更,下一学年度无相同重修课程开设的,经学生所在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改修其他课程。
    5、实验或实习等实践性课程(项目)的重修,学生必须完成全部教学环节。
    6、学生毕业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和应该重修的课程到毕业学期仍未完成重修的,不得在正常学制年限内重修,只能结业离校,并在随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试(答辩、考核)。
    7、单独开班完成重修任务的课程考试,学校将根据各院系部提交的重修学生名单和课程重修计划,安排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一般随同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九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
    1、各学院系部、教务处应加强对学生课程重修的教学管理,确保学生课程重修的顺利进行。重修课程所在的院系部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承担重修教学任务,并在每学期初将重修课程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2、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教学。要根据教学对象和课程特征,制订教学日历,按教学要求规范落实备课、讲授、作业布置和批改、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注意区分学生学习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帮助多数学生达到教学要求。
    3、重修学生要按照任课教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4、教务处、各院系部应加强重修课程的日常教学检查,确保重修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1、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考核,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2、跟班重修的,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同卷同标准评定成绩;开班重修的,由课程所属院系部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组织考核,结合其平时成绩,评定重修学生的总评成绩。 

                                  附  则 
    第十一条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插班、专升本等原因,需补修课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