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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依法治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湖北经济学院《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办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所在地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但经学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病离校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院(系)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六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 第二章 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修习和考核。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以及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等有计划的选修和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和采取的考核形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教师同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商定。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平时实验、实验报告、实习、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必修课程考核,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到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凡经批准未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凭证随低年级学生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重考,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记成绩,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 凡必修课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必须重修。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或“重修”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重修费。 | 第三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全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予以留级(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可放宽一门),体育课不计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凡留级的学生,若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指定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随所留班级进行管理,留级阶段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按留级后的考核成绩、纪律考勤、操行评定记载档案。 第十九条 凡留级的学生一律按留入年级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七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跟班试读。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留级试读。 第二十二条 凡试读的学生除缴纳当年学费外,跟班试读加收当年学费的50%,留级试读加收当年学费的100%。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留级与试读均计入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专科生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一年)。 |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院(系)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以上(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不足五十学时的,依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或院(系)因学科和事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2、在湖北省内转学,由教务处向拟转入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3、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教务处向拟转入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4、学校对转出学生不退还当年学费,对转入学生按转入年级标准收取全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分予以认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无正当理由的。 |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军,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 | 第七章 退学 |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一年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3、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的;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8、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处理退学学生审批表》和《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发给课程修习证明书。退学学生户口由户籍部门办理转回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将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行文,下发学校各单位,并交本人一份。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30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30天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不服,可向学校的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被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将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体育为必修课,体育课不及格应重修,重修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而终止学习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结业生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修有关课程,及格后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者,可持结业证、成绩单及补修课程考试卷到教务处换取毕业证书。补修课程须按教育成本缴费。 第五十五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修课程,往返路费及在校食宿费用自理。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 第十章 附则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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