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湖北经济学院章程》《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院党委会讨论。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设置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人员组成,其中教授应不少于1/2,并至少有1名青年教师。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提交全体专任教师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0%)。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纪守法、学风端正、公道正派、乐于奉献、顾全大局;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学科、专业领域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原则上年龄可任满一届;
(五)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青年教师委员人选需具备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含)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报学校备案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原则上由学院学科秘书担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届中可更新1/3左右的委员。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后的院学术委员会新委员原则上占比不少于1/3。所有委员的年龄原则上应满足一个任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出现的缺额,应按相关规定临时增补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整、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连续3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活动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科研规划;
(二)审定本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三)负责对本学院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审议和组织重大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负责本学院对外合作和交流项目的学术价值评议;
(四)负责本学院相关优秀人才推荐和人才引进的学术评议工作;
(五)推荐国家和地方及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项目、科研项目、科研资助计划、成果及奖励申报,负责本学院科研奖励、资助出版等工作的学术评议;
(六)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院学科建设、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专委会及学术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讨论、审议学院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坚决执行院学术委员会的最终决议。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学院内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建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院长提议,或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随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其他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投票可采用无记名方式,逐步推行实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时,须有2/3(含)以上委员参加,参加投票的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对不需要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线上方式征询委员意见。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院内师生代表列席旁听。涉及特殊事项,院学术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或接受询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修订本章程须经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含)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修订后的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含)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