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 2013—2014 学年度<br/>“五·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9浏览次数:174

各分团委、团总支,各学生社团:

  2013—2014学年度,我校各级团组织在团省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第二次党代会和第二次团代会精神,以育人为根本,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以构建共青团科学育人体系为目标,引领和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使我校共青团工作再上新台阶,校团委决定在今年“五·四”期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保证评选公平权威。

  (二)坚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通过广泛推荐,重点遴选的方式,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广泛性和先进性。

  (三)坚持以评选促发展的原则,通过开展深入的宣传,使在学习成才和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青年人才和基层组织脱颖而出,激励广大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艰苦奋斗,建功成才。

  二、评选类别

  (一)先进集体先进分团委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社团支部

  (二)优秀个人优秀专职团干部五四红旗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青年岗位能手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分团委”评选条件

  1.坚持党建带团建,定期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院(系)党政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分团委(团总支)工作。

  2.认真落实学校第二次团代会精神,切实抓好组织建设与思想教育、科技创新与学风引导、社会实践与就业促进、校园文化与素质拓展、学生组织指导与青年权益维护等工作,并能创造性地开展特色工作,成绩显著。

  3.按时参加校团委例会,积极参加全校范围团的活动,积极为校级团学组织输送人才,全力配合并主动承担全校范围团的工作,按期足额交纳2011年团费,及时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二)“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支部成员能以身作则,相互团结、相互支持、与班委配合默契。在团员青年中有号召力,能代表青年利益,及时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为青年办实事。

  2.认真贯彻校、院(系)党、团组织的决定,出色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注重支部文化创建,定期更新支部博客,能够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系统地开展思想教育活动。

  4.按期组织所属团员青年过团组织生活,且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好。

  5.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在全校、院系活动和比赛中表现突出。

  6.学习气氛浓厚,人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不及格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7.遵守校纪校规,支部团员无违纪行为。

  (三)“优秀学生社团支部”评选条件

  1.2009年10月前在学生社团成立的团支部,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

  2.每学期结合社团特点,开展至少两次主题团日等活动,提高团员青年参加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内部管理规范,监督社团合理使用会费。

  4.团结会员,增强组织凝聚力。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会员思想交流与沟通,增进与会员的感情,使会员对社团有归属感。

  5.深入会员,了解会员需要,帮助会员解决问题,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优秀专职团干部”评选条件

  1.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扎实,竭诚服务青年学生,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团员青年信赖,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2.在共青团岗位上任职一年以上,能自觉围绕学校、本单位中心工作,把校团委的要求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身作则,求真务实,创新发展,成绩突出。

  3.所在团组织自身建设规范,工作成效显著,能带领团员青年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团员青年的普遍认可。

  (五)“五四红旗标兵”评选条件必备条件:

  1.必须符合“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标准。

  2.在校期间全面发展、表现出色,在团员青年中享有较高威信。

  3. 进校后综合测评排名一直名列班级前15%。选择条件:

  4. 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特等、一等奖学金。

  5.积极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6.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本学年完成科研立项、公开发表科研论文或在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奖。

  7. 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本学年担任校、院(系)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职务或者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8.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本学年参加过一次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大型志愿服务活动,所参加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团队或个人表彰。

  (六)“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进,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自觉接受党、团组织的培养和教育。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团费,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在青年中起先锋模范和表率作用。

  4.学习态度端正,无不及格现象(公共选修课除外),综合测评排名名列在班级前40%以内(大一同学参考上学期学习成绩排名)。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七)“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必须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2.担任团内职务一学期以上。

  3.积极主动地开展团的工作,动脑筋、想办法落实上级团组织交办的任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4.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

  5.工作上顾全大局,锐意进取,团结协作。

  (八)“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1.在校学生社团联或学生社团连续担任干部职务一学期以上。

  2.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有思路,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团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九)“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具有学生社团会员资格一学期以上,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

  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十)“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条件

  1. 年龄在28周岁以下;

  2. 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3. 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知识,成为业务技术尖子,具有自主创新成果者优先;

  4. 有服务意识,能通过优质的服务提升对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贡献度;

  5. 在本部门组织的技术比武、业务考核等活动中名列前茅,受到表彰,其业务水平得到广泛认可;

  6. 无违规违纪现象。

  四、评选名额

  (一)“先进团支部”按照团支部总数的10%评选、“优秀团干部”按照团干部总数的20%评选、“优秀团员”按照团员总数的10%评选,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五四红旗标兵不限申报名额,全校评选10名。

  (二)按学生社团联合会15名和每社团1名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按全校学生社团团支部总数20%的比例共评出12个“优秀学生社团支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名额根据社团会员人数和社团开展活动情况来确定,会员人数在60人以下的社团评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名额为2名,会员人数在60—100人为3名,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为4名。

  (三)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分配“优秀团员”50名,“优秀团干”8人。

  五、评选程序

  (一)“先进分团委”的评选与共青团工作评价结合进行,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共青团工作评价体系(试行)》,采取院系自评、分团委书记述职和校团委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4月9日以前进行院系自评,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分团委业务工作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试行)》填写院系自评表,并提交3000字以内自评报告; 4月13日进行分团委书记述职,述职内容以总结自评为基础,突出团学重点工作、特色工作和创新性工作。每人述职时间严格控制在8分钟以内(超时将由工作人员提醒并直接中止),要求使用PPT; 4月14日—4月22日进行团委评议,并结合院系自评、个人述职、校团委评价确定先进分团委名单; 4月25日—4月29日结果公示。

  (二)“五四红旗标兵”采取个人申报,院系推荐、校团委集中评审。集中评审采用加分制,候选人满足必备条件给予基础分60分,选择条件中每满足一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相应加分,总分前十名者入选、公示(具体加分标准见《五四红旗标兵申报表》)。

  (三)“先进分团委”的团委书记凡符合“优秀专职团干部”评选条件的即作为当然“优秀专职团干部”。

  (四)“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标兵”、“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的评选,要求召开支部会议和分团委委员会议,按照评选要求,采取民主投票,并在院内公示后产生。

  (五)“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分别召开总支(支部)会议,民主评选,公示后产生。

  (六)“青年岗位能手”原则上按支部人数的10%推荐,全校拟评10名,由校团委负责。

  六、评选要求

  (一)各级团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分管领导汇报,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

  (二)要把民主评议与组织考查结合起来,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各分团委(团总支)要将名单在院(系)内公示三天,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

  (三)各级团组织要通过这次评选工作,认真总结成绩,找出差距,研究制定改进团的各项工作的具体目标与措施。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增强团组织凝聚力。

  (四)各分团委和学生社团于4月18日以前将先进个人申报表、汇总名单和五四红旗标兵申报表交校团委。4月25日以前召开团委会对各类名单进行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于5月4日予以表彰。

  (五)法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评选表彰工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