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学院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26-10-1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23〕42号),结合MPA专业学位培养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学院全日制、非全日制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MPA专业为单位统一评审,不按班级分配名额。全日制与非全日制MPA研究生执行同一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按综合评分(一年级按录取总成绩)统一排序。学校下达的奖励指标按全日制、非全日制分别核定的,按统一排序结果分别确定各类别推荐人选;指标合并下达的,合并使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初评、公示和推荐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副院长、MPA教育中心主任/副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MPA教育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院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湖北经济学院MPA教育中心,负责评审材料的收集、资格审核、成绩汇总及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

(三)学习勤奋努力,课程成绩无补考;

(四)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案例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五)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在读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

(二)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在校期间,在入学前或评定学年内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评定学年内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等方面有

诚信行为;

(五)在校期间,评定学年内课程考试有补考后仍不合格情况;

(六)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

第九条 对因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所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录取总成绩评定。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学校当年规定的权重加权计算。若录取总成绩相同,依次按初试成绩、复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若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均相同,按初试英语科目成绩高低排序。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综合评分评定。综合评分满分100分,由思想品德(满分10分)、学习成绩(满分100分,权重30%)、实践成果(满分100分,权重40%)、学术成果(满分100分,权重20%)四部分构成。实践成果、学术成果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综合评分相同的,依次按实践成果、学习成绩、学术成果、思想品德得分高低确定排序。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计分(满分10分)

思想品德计分考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四个方面,每项基准分2.5分,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5分,四项成绩之和为思想品德总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减0.2分/次;违反规定,发表攻击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参加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转发网上非法信息,以及参加其他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取消评定学年内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个人品德修养。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取消评定学年内奖学金申请资格。

(三)学习态度。被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课堂教学检查中被通报无故旷课的,减0.5分/次;上课迟到早退的,减0.2分/次;被任课教师取消考试资格的,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取消评定学年内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组织纪律。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的,减0.5分/次;其他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减0.2分/次;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取消评定学年内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计分(满分100分,权重30%)

学习成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课程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的,按以下标准折算为百分制: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合格)=60分。

第十四条 实践成果计分(满分100分,权重40%)

实践成果重点考察研究生运用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管理案例大赛、案例开发与入库、社会调研、咨政成果和重要活动等。

(一)公共管理案例大赛

1. 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获特等奖,团队成员每人计50分;获一等奖,团队成员每人计40分;获二等奖,团队成员每人计30分;获三等奖,团队成员每人计20分;获优秀奖,团队成员每人计15分;提交案例并通过形式审查,团队成员每人计5分。

2. 校级公共管理案例大赛:获一等奖,团队成员每人计10分;获二等奖,团队成员每人计6分;获三等奖,团队成员每人计3分。

团队计分说明:团队成员以获奖证书所列人员为准,排名前三者按100%计分,排名第四、第五者按50%计分,第五名以后不予计分。

(二)案例开发与入库

作为助手参与导师案例开发与撰写,且开发的教学案例被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三大学科重要案例库收录的,按以下标准计分。案例开发与入库成果计入实践成果,不重复计入学术成果。

三大学科重要案例库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共管理类: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公共管理案例库、中国公共管理案例中心案例库、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等;

2. 工商管理类: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案例库、中国工商管理案例库、中国工商管理国际案例库、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全国高校经管实验教学案例库等;

3.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工程管理案例库、全国高校经管实验教学案例库、教育部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案例等。

计分标准如下:

1. 案例被上述三大学科重要案例库收录的,视同D级学术论文,计5分;

2. 案例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批准入库的,视同C级学术论文,计15分;

3. 上述入库案例被评为优秀的,视同B级学术论文,计25分;

4. 案例入选全国“百篇优秀教学案例”、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或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为优秀教学案例的,视同A级学术论文,计40分。

同一案例被多个案例库收录或多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作者认定标准参考本细则第十七条期刊论文作者认定标准。积分分配可选择由指导老师根据研究生贡献指定,或参考期刊论文分配标准。

(三)社会调研

参加社会调研活动并提交完整调研记录、实践证明和实践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导师或MPA教育中心审核合格的,每项计5分,同一学年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咨政成果

在读期间撰写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或案例分析报告获得以下形式认可的,按对应标准计分: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计15分;被县处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计10分;获得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的,计5分。同一成果获多项认可的,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累计。

(五)重要活动

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重要活动或比赛(以学院通知或认定为准),参加一次计0.5分,获校级奖项计1分,获省级奖项计2分,获国家级奖项计3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计分(满分100分,权重20%)

学术成果包括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获得学术成果奖、参加学术会议、取得专著和知识产权等。所有学术成果应与公共管理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相关。

(一)发表学术论文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术成果认定办法》(鄂经院发〔2026〕30号)进行分类,发表在增刊、专刊上的论文不计入成果。

1. 发表A级学术论文,每篇计40分;

2. 发表B级学术论文,每篇计25分;

3. 发表C级学术论文,每篇计15分;

4. 发表D级学术论文(知网收录),每篇计5分。

发表A级学术论文的,另计特别嘉奖5分,嘉奖分

加权,直接计入综合评分总分,仅第一作者或视同第一作者加分。每篇学术论文总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3000字以下的不予计分。

(二)主持或参与课题

1. 主持完成D级科研项目(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每项计8分;

2. 参与完成D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位(不包括主持人),每人计3分;

3. 参与C级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每人计5分;

4. 参与B级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每人计8分;

5. 参与A级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每人计15分。

参与横向研究课题参照D级科研项目计分。参与多项D级科研项目不累积计分。

(三)学术成果获奖

参与完成学术论文、课题以外的其他A级、B级、C级、D级学术成果获奖,分别计15分、8分、5分、3分。

(四)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学术会议提交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或作发言交流的,计3分。

(五)专著和知识产权

学生取得的与专业相关的专著和知识产权,参照发表论文情况予以计分。

第十六条 期刊论文作者认定标准

由一名研究生参与的期刊论文,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视同研究生第一作者,按100%计分。在满足第一作者或视同第一作者且为B级及以上成果的前提下,两名研究生参与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计60%,第二作者计40%;第二名研究生为第三作者的减半认定,依次递减,第五作者及以后不予认定。专著作者为著作封面的署名作者方可加分,其他形式署名均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所有学术成果均需提供纸质文本期刊原件为依据,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参评成果应为评定学年内(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湖北经济学院。


第五章 奖励标准与指标

第十八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指标分别核定。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比例与标准如下:一等,奖励比例10%,奖励标准5000元/生·年;二等,奖励比例30%,奖励标准3000元/生·年;三等,奖励比例50%,奖励标准1500元/生·年。名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 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比例与标准按学校当年下达指标及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评审办下达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组织初评。

(三)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凡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湖北经济学院MPA教育中心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23〕42号)执行。如遇学校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湖北经济学院学术成果认定办法》(鄂经院发〔2026〕30号)

2.《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26〕10号)

3. 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学院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分表




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MPA教育中心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