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4-12浏览次数:335

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新形势,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责权,规范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人事关系隶属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导师,以下文中“导师”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校内导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明确导师的职责与权力,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作用,提高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条完善和落实导师聘期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查制度,目的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条导师岗位考核重在对导师指导水平的评估,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导师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务求实效。

  

第二章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工作及生活进行全面指导,尤其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导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努力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挑选身心健康、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导师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时,应注重课程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并根据需要编制研究生课程教材。

第八条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交流或访学等。

第九条导师应以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

(一)新生入学后的60天内,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

(二)指导学生选课,定期了解其课程学习情况,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指导跨专业及按规定有同样要求的硕士生补修本科专业必修课程。

(三)指导学生的学科竞赛活动及学术论文写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本人科研工作,对学生的优秀论文、案例、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给予评价和积极推荐。

(四)导师须定期(每两周一次)和研究生见面了解其情况,定期检查指定书目的阅读、实习实践及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组织学生进行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定期作专题学术报告,参与其学术讨论;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导师组或所在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汇报。

(五)导师应认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记录表》,对研究生的全面培养过程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定期向所在中心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并自愿接受学校和中心对本人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并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

第十一条在指导毕业(学位)论文方面,导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独立或合作指导学生完成与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相符的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

(二)具体指导学位论文的写作,认真修改并最终审定论文。

(三)据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决定是否向答辩委员会推荐论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导师要参与研究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项考核、就业推荐等工作:

(一)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形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国家建设事业的精神。

(二)关心研究生的成长,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能够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变化情况,尽量避免学生学籍异动。

(三)对学生在校期间办理请假、结婚、出国、休()学、退学、延期等事宜进行审核批准,之后,学生方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四)关心学生生活,尽可能地为其推荐或提供“三助一辅”岗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研究生按时足额发放助研津贴。

(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与学院一起做好对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所指导的学生的奖惩等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在学生思想总结、学年鉴定及毕业鉴定中,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提出如实评价。

(七)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半年以上,除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事先经所在中心同意,将此期间的培养方案送研究生处备案;离校一年以上,应有其他导师对其学生代管,报所在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审批。导师在审阅学位论文或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原则上不得离校。

第十四条导师在为人师表、工作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并给予学生适当的引导,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总结交流经验,创新培养模式、改进研究生教育教学。

  

第三章导师的权力

第十六条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自行安排培养与指导工作的权力。

第十七条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海外游学、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八条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有权对未达到导师对学位论文要求的研究生,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十九条导师有权依据《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的申请,并经所在中心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章导师的遴选

第二十条遴选条件

导师遴选须满足下列五项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博士毕业一年以上的讲师。

(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一般开设过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1门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同时,能开设1门以上的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有研究生授课经验者优先。

(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系列较重要的科研成果,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四类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或在三类期刊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论文被SCISSCIEI(期刊)收录1篇。

2、近三年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

3、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4位,三等奖排名前3位)。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课题研究经验,拥有比较充足的经费或高层次职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

2)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教研)课题,且排名前3位。

3)主要参加国家级科研(教研)课题,且排名前5位。

4)主持或主要参加横向委托课题,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5万元以上、理工科15万元以上。

5)具有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认可的职业资格(例如: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选聘程序

(一)导师遴选工作每年56月进行一次。首先本人必须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参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提交到研究生处。

(三)各学院报送的申请人名单经研究生处汇总并协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五)对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在10天内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答复。

(六)公示无异议,由学校颁发聘书聘任,聘期为三年。

  

第五章导师的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所有导师均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学校采取导师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师聘期考核,通过考核者继续聘用,同时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确定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当年新通过遴选聘为导师的直接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导师聘期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同期进行。如学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发生转岗或降岗,在新的岗位不满足导师资格遴选基本要求时,将不允许参加当期导师聘期考核,下一聘期不再聘用。

第二十四条聘期考核内容

导师聘期届满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其聘期内个人政治思想品德、教书育人、指导研究生学业及就业情况,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安排。

(二)重视招生、培养、就业等各环节的过程控制,按照规定时间投入要求指导研究生,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关注和及时指导、帮助研究生就业,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助教津贴。

(三)积极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贯彻执行本专业研究生全程培养方案,完成导师组分配的各项教学和其他指导任务,全程指导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四)校内导师应主动加强与校外导师的联系,在与校外导师紧密合作的同时,充分调动校外导师对于指导研究生学业、帮助研究生实习及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校外导师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岗位职责。

(五)导师在聘期内认真履职尽责,未出现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形。

第二十五条聘期考核程序

(一)导师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

(二)由各学院初审《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后报相应中心审核,中心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四)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在10天内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答复。

第二十六条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导师聘期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在自愿并满足聘任年龄条件下可自动续聘下一聘期。考核不通过的导师停止下一聘期招生,如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选聘。

第二十七条招生资格审查

各学院(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具备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和相应的研究生招生名额信息。

第六章研究生指标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导师招生当年计划出国两年(含)以上的导师暂停招生,待回国后申请恢复招生。导师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可完整指导最后一届硕士生,该年龄为遴选聘任最后年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经本人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部分导师可推迟停止招生时间。

第二十九条导师招生人数

(一)导师招生人数=[所在专业学位点基数×导师系数]+导师奖励指标数+助研助教岗位

(二)所在专业学位点基数=所在专业学位点招生规模÷该专业学位点导师折合数

(三)所在专业学位点招生规模由研究生处在本年度学校招生总规模基础上,结合各专业学位点历年招生规模、第一志愿率、一次性就业率、导师数量等指标综合分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该专业学位点导师折合数为各专业学位点全体导师每人按相应导师系数计算后加总之和。

导师系数对照表

  

科研型

教研型

教学型

教授导师

3

2

1

双肩挑导师

2

1.5

1

新聘导师(首聘期)

1

高层次导师(省百人专家以上)

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确定系数,原则上≤3

其他导师

2

1.5

1

(五)导师奖励指标数依照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由符合条件的导师提出申请后执行。获得导师奖励指标数的导师可在当年录取新生中优先选择研究生。

(六)助研助教岗位由导师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设岗,导师需要按《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助研助教岗位津贴。获得设岗资格的导师可以在当年录取新生中优先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研究生。

(七)按照上述方法算出的导师招生人数为截尾取整运算后的整数。

(八)同一专业学位点涉及跨院培养的,其院内招生人数分配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为保证培养质量,导师在同一个年级中负责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七章导师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优秀导师”的评选及奖励

(一)研究生优秀导师的评选

导师在聘期内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岗位职责,履职尽责成效显著的,经考核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导师评选范围为完整指导一届以上研究生的全体导师。优秀导师应在聘期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精良,积极承担并完成各项研究生教学任务,不断改革教学方式与方法,教学水平高;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围绕研究生教育改革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研课题,或在二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荣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排名前5位,省级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前1位)。

2、育人成效显著,其指导的研究生两人次获得校级优秀论文奖或一人次获得省级优秀论文奖,或其指导的研究生获准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且排名前3位或主要参加国家级科研课题且排名前5位),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在四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其指导研究生在全国各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研究生优秀导师的奖励

研究生优秀导师的获得者,学校将奖励5000/人,并可优先取得省部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荣誉称号评审推荐资格。

第三十二条导师奖励指标数

满足以下条件的导师可增加相应的导师奖励指标数(同一篇学位论文获得多次奖励的不重复计算,以最高标准执行)。:

(一)对上一个聘期获得研究生优秀导师称号的导师,在下一个聘期可以每年增加一个导师奖励指标数,连续增加三年。

(二)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从次年招生开始,每年增加一个导师奖励指标数,连续增加两年。

(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在次年获得一个导师奖励指标数。

第三十三条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导师进行严格审查,实施停止或限制招生:

(一)导师在学院上一年度教师考核中不合格的,暂停招生1年。

(二)未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且拒不整改的,暂停招生1年。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能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而导师认为合格,经答辩后复检或抽检仍达不到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暂停招生1年。

(四)在国家、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或全国各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硕士论文评估抽查中如出现不合格,以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的数量确定停止硕士招生的年数。

(五)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与其合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导师暂停招生1年的处理。

(六)导师未能按规定足额发放助研助教津贴的,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限制招生数量或暂停招生1年资格。

第三十四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被学校解除聘任的。

(二)在5年内因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中的原因出现暂停招生2年的。

(三)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行为的。

(四)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错误的。

(五)在一个聘期内均未招收、培养研究生的。

(六)因其他违反政纪行为受到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受到制裁而不适合再担任导师的。

第三十五条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应向本专业所属学院导师组完整交接培养工作。同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遴选研究生导师。

第三十六条导师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提出辞去该工作并放弃导师资格的请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办理培养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校内导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后不再兼任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涉及的校内导师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2133号)、《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3123号)、《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试行)》(鄂经院发〔2013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