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4-12浏览次数:181

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鄂经院发〔201597

2015625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人500元。

第四条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每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在毕业实习、做毕业论文期间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为学校、学院、班级管理和服务做出过突出贡献;(2)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或行业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4)在实习实践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企业的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学院推荐:以学院为单位,在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

3.组织评审:研究生处组织对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名单。

4.公示公布:研究生处负责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奖金。

第六条  其他

1.优秀毕业生一般在每年5-6月评选,科研成果认定从进校学年91日至毕业学年630日止。

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