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4-12浏览次数:111

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鄂经院发〔2013131

20137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了特别说明的条款以外,适用于各类在籍的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专业硕士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专业硕士研究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4.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5.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第五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3.屡犯不改;

4.胁迫、诱编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5.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6.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7.有较严重后果;

8.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行为者:

1.情节一般,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执法机关处理者:

1.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2.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在校园内观看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流氓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

2.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

3.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

4.因成绩、论文评审、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或诽谤、恐吓、报复等;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五条专业硕士研究生违反《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对违纪者作如下处罚:

1.在研究生寝舍内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导致寝舍损失或引起纠纷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

2.对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使用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者,没收其违章物品,并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处分;

3.擅自调换或另加门锁、占用另外床位、私自调寝舍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将给予其警告以上处分;

4.因人为原因造成家俱、设施损坏者,当事人须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对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履行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谩骂、刁难、殴打工作人员者,将给予记过等处分;

6.未经允许在公寓楼内从事经营活动者,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在公寓楼内散发、张贴广告、传单者,责令其自行清理干净,给予其通报批评;

8.恶意拨打骚扰电话者,一经追踪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公寓楼内踢球、打球、乱丢乱放垃圾、乱泼污水、燃烧纸张、乱涂画乱张贴、攀爬窗户、阳台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其他违反《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行为,将参照上述处罚标准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内不得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开至鸣叫状态。所佩带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在教学场所发出鸣叫者,按影响课堂秩序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研究生证明而拒绝出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与别的考生谈话;

6.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

7.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将考卷携出考场。

第二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参与团伙作弊;

5.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6.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7.其他考试作弊以监考老师报学院及研究生处审核认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3.组织团伙作弊;

4.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后又再次作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试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盗用他人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及其计算结果)等技术成果居为己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私自篡改课程成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代他人写学术文章或学位论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中存在抄袭或剽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对享受普通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发放直至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具体标准见《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2.受到违纪处分的专业硕士研究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校的各类评优以及优秀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3.受记过及以上(含记过)处分,在毕业前不能撤消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处分原则、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专业硕士研究生违纪事件的处分与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处理程序:

1.专业硕士研究生发生违纪事件后,由所在学院对其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在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并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在一周内提交学院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决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学校行文;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行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行文。开除学籍需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因政治性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需报高校工委批准。

2.由校保卫处处理的研究生违纪事件,在对其作出处罚后,将处罚结果通知研究生所在学院并报研究生处,处理程序同上款。

3.跨学院的研究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处、保卫处负责牵头,召集有关学院的分管领导,按本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处理程序同第一款。

4.研究生发生考试作弊事件,由主、监考教师配合研究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校审批。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报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行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行文。

5.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行文5日内由其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送交给研究生本人签收,拒不履行签收手续者,由见证人签字证明同样视为送达,签收意见与处分文件共同存档。无法直接送交的,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

6.对违纪的研究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告之申诉人;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7.研究生违纪处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家属或工作单位。

第五章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鉴于部分犯错误受处分研究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努力成人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原则,特别是强化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可对研究生所受处分作撤消处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消处分是指研究生因非有意、一时冲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撤消处分,经受处分研究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的撤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撤消处分:

1.考试作弊;

2.群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3.偷窃;

4.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

1.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学年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三等奖,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

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察看的,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可减轻两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

1.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二等奖,可以撤消处分;

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记过及以下的,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消处分。

第三十二条撤消或减轻处分决定的形成和报批程序

1.由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2.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在学院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考核,于研究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作出撤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学院提出撤消或减轻处分的建议,研究生处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学校发文。

3.撤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部门及研究生本人,并由学院负责将决定通知研究生家长、家属或工作单位。对撤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研究生档案中抽出,会同撤消决定一同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