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4-12浏览次数:864

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鄂经院发〔2013130

2013722

  

为规范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学术创新,杜绝学术虚假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
.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
.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
.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
.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
.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专业硕士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
.专业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
.专业硕士研究生署名湖北经济学院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专业硕士研究生未参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不得署名。
     4
.专业硕士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
     5
.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与书写规范(试行)》关于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6.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包含有导师的,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湖北经济学院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毕业五年之内署名湖北经济学院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三、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
.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
     4
.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写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论文。
     5
.在未参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中署名。
     6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
.虚开或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
     9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
.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
.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3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5
.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妨碍正常学术活动。
     16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17
.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8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1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
     2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违纪处分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3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工作。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如发现专业硕士研究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对已经授予学位的,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2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若发现其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研究生公开批评或撤销所授学位的处理。
     4
.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涉及到学校及导师,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