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05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1浏览次数:427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管理,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推动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类别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

  1. 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科技部各类基金项目。

  2.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科技厅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3. 厅、局级项目: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资助计划项目。

  4.通过我校科研处组织申报并获准立项的其他不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科研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或与我校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成果由资助单位采用的研究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是由我校批准立项并资助的科研项目。

  各类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纵向科研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以委托书(或合同书、协议书)和项目经费是否进入我校财务处科研项目帐户为依据,对于经费未进入我校财务处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予承认;校级科研项目以湖北经济学院文件为依据。

  第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

  一、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依照相关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1、纵向科研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我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2)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7人。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合作研究的项目,我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60%。

  (3)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可望在近期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科研处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将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通知各部门;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3)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初审;

  (4)科研处初审后,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议;

  (5)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6)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依据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由我校承接人或承接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进行。获准立项的委托书、合同或协议须交科研处备案,且技术合同或协议内容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凡未按规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学院概不负责。违反此条规定而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三、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

  一、科研项目一经正式批准,即列入我校的科研计划,项目组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按要求展开研究工作。

  二、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性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协调,各承担单位应密切合作。

  三、正在进行中的各类研究项目的负责人要根据项目要求,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年度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便科研处掌握进度,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项目进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科研项目必须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五、对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而需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手续,并作出财务决算,上交经费余额。对于无故中止研究项目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者,要对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视情况采取通报、赔款等处罚措施,并收回所余经费。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研究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

  1.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长期不能结题;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七、纳入学校管理程序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按各委托单位要求执行,科研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申请书或项目结项审批书(可在科研处网站下载)、成果简介、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文字成果(论文、调查报告、著作等)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未正式发表的文字成果,可通过专家进行鉴定写出评语,确认成果水平;不能以文字形式发表的成果,可通过有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或由学校聘请专家鉴定认可。

  四、科研处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结题备案。重大科研项目将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五、对不能通过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由其负责人重新组织研究。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按不能完成处理。

  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并与有关验收证明或结题材料等一并交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下自行组织项目组,有权在项目进行中撤换不适应工作的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会议,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内发生工作分歧、意见不一时,项目负责人有权裁决。

  三、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工作量多少等决定该项成果的人员名次、科研积分分配比例及报酬的分配比例。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项目负责人有权按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支配科研经费。

  六、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校,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外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课题研究。如无合适项目负责人,该课题按没有完成处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取得经费后,财务处将项目经费转入科研项目专户,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和科研处的监督管理下,按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二、对于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一定比例提供一次性科研经费配套补贴。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配套补贴;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0%给予配套补贴;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20%给予配套补贴;5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

  三、对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和政府部门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视情况对5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适当配套补贴,补贴最高比例不超过30%。

  四、科研项目经费入帐并配套补贴后,项目负责人可提取20%的经费用于项目启动,学校提取5%~10%的科研管理费(课题下达或资助部门对管理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用于项目的争取、申报立项、中期管理、项目论证、评审鉴定和完善管理条件等各项开支;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凭有效票据报销项目经费,报销额度不超过总经费的40%;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继续报销剩余经费并进行结帐。

  五、科研项目经费的报帐程序:

  (1)项目负责人或受托人持科研项目经费卡和有效支出票据到科研处下帐;

  (2)科研处分管领导签字;

  (3)持科研项目经费卡和支出票据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六、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处进行资产登记,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七、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预算和经费使用范围,自主合理支配本课题科研经费。

  八、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询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2、消耗、加工费:实验用材料费、消耗品购置费;标本和样品的采集费、加工费、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4、项目协作费:拨付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凭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按财务转帐程序办理。

  5、劳务酬金: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临时工、学生)的劳务酬金,参加课题人员补贴费,其费用控制在10%以内。

  6、中外合作费: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7、接待费:与科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控制在10%以内。

  8、中介费(限横向项目)。

  九、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经费如有节余,项目组可按结余经费20%的比例提取酬金,其余经费原则上留给项目组另开新题或补助其它科研项目。凡资助单位对经费余额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离我校的,可在调离时与我校签定继续完成该科研项目的协议,项目经费中由批准单位拨付的经费可继续使用,我校提供的所有配套经费如数收回。也可以更换我校其他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继续研究。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各条款的解释权在科研处。

  科研处

  2005年12月